(2017)冀0821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高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498号原告:申某某。法定代理人申某。被告:高某某。原告申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申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判员 祝云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志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