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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高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498号原告:申某某。法定代理人申某。被告:高某某。原告申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申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判员  祝云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志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