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7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华与刘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刘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7900号原告:张华,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武隆县,现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民,天津市蓟州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生,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张华与被告刘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计214元,由张华负担。审 判 员 仇贵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高玉杰书 记 员 高传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