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5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与何志才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何志才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5284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济南市。代表人:王学成,总经理。被告:何志才,住湖北省南漳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与被告何志才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2017年0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同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