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8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鼎祥与崔博、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鼎祥,崔博,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8924号原告陈鼎祥,男,汉族,1980年4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崔博,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国际中心A座6楼。法定代表人邓俊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鼎祥诉被告崔博、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鼎祥在诉讼中请求撤回对被告崔博、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鼎祥撤回对被告崔博、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安立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begin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