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贾明超与赵西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明超,赵西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913号原告:贾明超,男,生于1992年3月6日,汉族,住中牟县。被告:赵西书,男,生于1962年10月28日,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明超与被告赵西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贾明超负担。审 判 长 刘吉昌人民陪审员 朱学欣人民陪审员 李乃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裴晓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