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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贾明超与赵西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明超,赵西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913号原告:贾明超,男,生于1992年3月6日,汉族,住中牟县。被告:赵西书,男,生于1962年10月28日,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明超与被告赵西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贾明超负担。审 判 长  刘吉昌人民陪审员  朱学欣人民陪审员  李乃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裴晓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