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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执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惠支行、张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惠支行,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263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惠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人民路133号。负责人:曹国平。被执行人:张杰,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惠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浙0604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杰在(2017)浙0604执263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杰银行存款人民币23127.28元(含执行费243.26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