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4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方义与三穗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应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方义,三穗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应祥,来在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4民初480号原告:杨方义,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平学,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兵,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三穗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穗县八弓镇工业园区远航光电三楼。法定代表人:周胜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平,贵州永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应祥,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施秉县,被告:来在军,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湄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方义与被告三穗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应祥、来在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方义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方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杨方义负担。审 判 长 潘盛成人民陪审员 曾伟求人民陪审员 李湘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承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