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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诉被告刘望、叶艳、崔永忠、胡午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刘望,叶艳,崔永忠,胡午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19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负责人何运松,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健,该分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望。被告叶艳。被告崔永忠。被告胡午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诉被告刘望、叶艳、崔永忠、胡午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计39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旷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春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