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5破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洞头县华夏阀门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洞头县华夏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5破3号之二申请人:洞头县华夏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头区南塘工业区B-04-1-2地块。法定代表人:陈占基。2017年8月21日,洞头县华夏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华夏公司已停止经营且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可能性,加之多次重整谈判失败,请求本院终止华夏公司重整程序。本院查明:2017年2月10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但未能通过重整方案,重整期限于2017年5月22日截止时未能重整成功。后管理人应债务人要求并征求各债权人意见,将重整期限宽限半个月,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不同意以3550万元收购股权的方式重整,重整谈判失败���经管理人申请延长重整期限至2017年8月21日,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在本院召集下再次谈判重整事务失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经管理人请求,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现华夏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已停止经营且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可能性,加之多次重整谈判失败为由,申请宣告华夏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重整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止洞头县华夏阀门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二、宣告洞头县华夏阀门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效。审 判 长 蔡志海审 判 员 郭灵燕代理审判员 戴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 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