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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智与穆根星(又名穆随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智,穆根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82号申请执行人:陈智,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穆根星(又名穆随星),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智与被执行人穆根星(又名穆随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1002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靳红涛执行员 赵随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