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于慧洁与王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慧洁,王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939号申请执行人于慧洁,女,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委托代理人陈露,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雯,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萌,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钟翔伟,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申请执行人于慧洁与被执行人王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萌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慧洁借款人民币177500元,并支付2015年7月24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被告王萌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王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王萌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有房屋一套,已被他案查封,无法处置。已对被执行人王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立案已经超过三个月,应予本次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青春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