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19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马久盛与姚云江、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久盛,姚云江,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9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久盛,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姚云江,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刘华,女,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606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执行马久盛与姚云江、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姚云江、刘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云江、刘华的银行存款38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靳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锡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