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5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5261号原告:黄某,女,汉族,1977年1月16日生,住启东市。被告:陈某,男,汉族,1978年11月2日生,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露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