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赤峰华夏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与郑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华夏老年公寓有限公司,郑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931号原告:赤峰华夏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王家店村。法定代表人:王洪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军,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博,内蒙古京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赤峰华夏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赤峰华夏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赤峰华夏老年公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华夏老年公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还赤峰华夏老年公寓有限公司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90元(赤峰华夏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赤峰华夏老年公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黎俊志人民陪审员孙玉华人民陪审员王凤莲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隋春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