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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王某某,玛雅房屋黄河中路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2516号原告:唐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第三人:玛雅房屋黄河中路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河中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第三人玛雅房屋黄河中路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150元)。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勇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