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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原告青海门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正、陈占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门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永正,陈占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552号原告:青海门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西大街84号。法定代表人:李金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明,该公司东川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陈永正,男,汉族,青海省门源县人。被告:陈占正,男,汉族,青海省门源县人。原告青海门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正、陈占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青海门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门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海门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青海门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云生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园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