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原告青海门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正、陈占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门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永正,陈占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552号原告:青海门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西大街84号。法定代表人:李金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明,该公司东川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陈永正,男,汉族,青海省门源县人。被告:陈占正,男,汉族,青海省门源县人。原告青海门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正、陈占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青海门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门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海门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青海门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云生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园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