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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7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素平、王进利与被申请人湖南科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平,王进利,湖南科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7401号申请人陈素平申请人王进利被申请人湖南科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晓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素平、王进利与被申请人湖南科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素平、王进利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科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077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自愿以其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46号华瑞电子商厦17015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素平、王进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科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077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陈素平、王进利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46号华瑞电子商厦17015号房屋(权证号码201701001**)。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星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静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