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6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6执11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永寿县。被执行人:王某1,女,汉族,永寿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0426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2016年8月2日至双方婚生孩子王某2年满18周岁期间的抚养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主动履行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期间的孩子抚养费8200.00元,上述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同意自2017年9月份起,被执行人每月主动向法院案件款专户汇款690元,直至孩子王某2年满18周岁止。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晖远审判员 马 坚审判员 吕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