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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行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赵显菊与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显菊,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远(江门)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0704行初119号原告:赵显菊,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潘文培,黄志山,均系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区林杰,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丽君、胡建伟,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告: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陈霞,系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XX明,系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邓志明、林小琴,均系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中远(江门)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门市。法定代表人:陈大龙。原告赵显菊因与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蓬江区人社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江门市人社局”)、第三人中远(江门)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监察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显菊的委托代理人潘文培、黄志山,被告蓬江区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吴丽君、胡建伟,江门市人社局出庭负责人副局长XX明及委托代理人邓志明、林小琴到庭参加了诉讼,中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10月26日,蓬江区人社局作出蓬人社监字〔2016〕24-469号《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认为赵显菊关于要求单位补回涉案类型社保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投诉事项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对赵显菊的投诉决定撤销立案。赵显菊不服该决定书,向江门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江门市人社局于2017年××月14日作出维持前述《撤销立案决定书》的江人社行复〔2017〕0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赵显菊诉称,赵显菊于2014年11月办理退休手续后,一次性缴纳了不足20年部分的医疗保险费。2016年8月2××日,赵显菊向江门市人社局投诉要求补回中远公司代补交的社保基金医疗费,江门市人社局转交蓬江区人社局处理。后蓬江区人社局做出撤销立案决定书,赵显菊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江门市人社局作出维持决定。《关于修改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退休后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8〕89号)中关于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费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不存在冲突,江门市人社局、蓬江区人社局应依据前述《通知》的规定责令中远公司承担赵显菊在达到退休年龄时起不足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为维护赵显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蓬江区人社局作出的蓬人社监字〔2016〕24-469号《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2、撤销江门市人社局作出的江人社行复〔2017〕0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蓬江区人社局、江门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责令中远公司将赵显菊退休时应由企业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17500元退回给其本人;4、蓬江区人社局、江门市人社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赵显菊向本院提供了主张其诉讼请求的以下证据:1、蓬江区人社局作出的蓬人社监字〔2016〕24-469号《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2、江门市人社局作出的江人社行复〔2017〕0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上证据拟共同证明赵显菊的本案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蓬江区人社局辩称,2016年8月2××日,蓬江区人社局接到赵显菊投诉反映要求中远公司补回其代缴的社保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蓬江区人社局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查处。经查,中远公司一直为赵显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存在上述违法情形,其投诉事项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蓬江区人社局遂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撤销立案处理决定并送达赵显菊,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该决定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作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综上,赵显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蓬江区人社局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以下证据:1、《投诉事项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转办单》(江人社劳监转〔2016〕第2××号)、《EMS快递回执》;2、《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蓬人社监字〔2016〕10-461-469号)、《调查询问记录》、赵显菊公民身份证;××、《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温馨提示”你》、《江门市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表》《江门市地方税务系统ETS委托缴税协议书;4、《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蓬人社监字〔2016〕4-0897号、送达回执、委托书、中远公司《营业执照》、中远公司受委托人关咏梅和法定代表人陈大龙的身份证明、《关于郭健如等九人工作情况的回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7民终1177号《民事判决书》;5、信息通知记录、《人员参保历史查询》;6、《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蓬人社监字〔2016〕24-469号、送达回执、医院现场送达相片。以上证据拟共同证明蓬江区人社局作出的涉案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江门市人社局辩称,江门市人社局作为蓬江区人社局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受理涉案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江门市人社局受理该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发出并送达受理通知书、复议答复通知书、延长审查期限通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整个复议过程符合程序规定。江门市人社局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赵显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不足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是否应由用人单位中远公司承担,根据法律规定,赵显菊的涉案要求缺乏法律依据。蓬江区人社局的处理决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江门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江门市人社局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以下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2、赵显菊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交的证据材料;××、行政复议材料收件清单;4、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5、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存根)及送达回执;6、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存根)及送达回执;7、中远公司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存根)及送达回执;8、中远公司员工身份证明材料;9、行政复议答辩书;10、蓬江区人社局在答复复议期间提交的有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材料目录(详细资料由蓬江人社局提交);11、关于赵显菊等九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回复;12、延长行政复议申请期限通知书;1××、延长行政复议申请期限通知书送达回执;14、行政复议决定书;15、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执。以上证据拟共同证明江门市人社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中远公司述称,中远公司依法履行了为赵显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赵显菊的行政起诉状亦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无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足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的缴纳义务主体作出具体的强制性规定,江门市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复议决定合法,且赵显菊《关于修改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退休后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8〕89号)已被江门市人民政府2010年出台的《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所替代。江门市人社局、蓬江区人社局作出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赵显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中远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申1416号《民事裁定书》。经审理查明,赵显菊原是中远公司的员工,2014年11月27日,赵显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中远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赵显菊确认,2006年5月至2014年10月中远公司为其依法缴纳了社保基本医疗保险费。2016年8月12日,赵显菊向江门市人社局投诉,要求中远公司补回个人退休时代缴的社保基本医疗保险费,江门市人社局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将该投诉件转交蓬江区人社局处理。同月26日,蓬江区人社局对赵显菊要求中远公司补回前述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诉求进行立案处理。同年9月1日,蓬江区人社局对赵显菊作《询问记录》,赵显菊在笔录中明确其诉求为要求中远公司为其补回2014年11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社保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约17898元,对赵显菊反映中远公司拖欠奖金的诉求问题,蓬江区人社局告知其可通过到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解决。2016年10月18日,蓬江区人社局向中远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携带有关资料接收调查询问。中远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关于郭健如等九人工作情况的回复》、营业执照、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民终1177号《民事判决书》等资料。2016年10月26日,蓬江区人社局作出蓬人社监字〔2016〕24-469号《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并送达涉案投诉人赵显菊,认为中远公司在2006年5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已为赵显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赵显菊的投诉事项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赵显菊的投诉决定撤销立案,告知赵显菊如不服该决定的救济途径。赵显菊不服该决定,向江门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江门市人社局于2016年12月21日受理该申请并通知赵显菊、蓬江区人社局及中远公司。2017年2月16日,江门市人社局作出《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认为因情况复杂,对该案的审查期限延长××0天,其后向各方当事人送达。2017年××月14日,江门市人社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维持前述《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的江人社行复〔2017〕0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告知赵显菊、中远公司如不服该决定的起诉途径。赵显菊对此不服,故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另查明,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9月22日作出的《关于修改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退休后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8〕89号)载明:“蓬江、江海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政府决定调整由市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逐月发放养老金和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在单位工作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其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其在该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和上年度两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5%的比例,为其一次性或逐月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再查明,中远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更名为江门中远海运铝业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本案属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监察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以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以及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由上述规定可知,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定职权。蓬江区人社局作为蓬江区行政区划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对辖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赵显菊向江门市人社局进行涉案投诉主张,江门市人社局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将该投诉件转交该公司所在地蓬江区人社局处理,蓬江区人社局在本案中执法主体适格,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江门市人社局作为蓬江区人社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对赵显菊的涉案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江门市人社局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主体适格,本院亦予以确认。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蓬江区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是否合法;二、江门市人社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是否合法。一、关于蓬江区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是否合法的问题。《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经立案调查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撤销立案:(三)投诉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但已经立案的;……投诉案件撤销立案的,应当告知投诉人。”由此可知,只有符合“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等法定受理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如经立案调查后发现投诉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但已经立案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撤销立案并应当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赵显菊对其在职期间中远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保基本医疗保险费没有异议,仅认为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不足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应适用《关于修改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退休后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8〕89号)的规定由该公司承担。但由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可知,该法律并未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承担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本案中赵显菊要求强制中远公司为其承担涉案类型医疗保险费的主张,缺乏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以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为主要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为法律层级位阶上的依据。同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达缴费年限的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承担主体的复函》(粤人社函〔2014〕1669号)第一点第(二)项载明“……职工与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不存在上述违法情形的,该职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续缴费到国家规定年限,是以个人身份缴纳相关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如原用人单位同意为其全部或部分承担的,可由用人单位承担;如用人单位拒绝为其承担的,并无法律法规依据可以强制用人单位为其承担……”,故赵显菊在2014年11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与中远公司的劳动关系依法终止,在该公司未有同意为其承担不足缴费年限的社保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情况下,本案并无法律法规等上位法依据可以适用前述2008年出台的江门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江府办〔2008〕89号文的有关规定或其他增设用人单位涉案强制性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赵显菊主张的《蓬江、江海区改制企业人员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须知》的效力范围亦不适用于本案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故涉案投诉并不符合“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的受理条件,蓬江区人社局接到江门市人社局转交的投诉件后,对赵显菊要求中远公司补回涉案类型医保费用的诉求于2016年8月26日进行立案处理,经过调查取证,于2016年10月26日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涉案《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并送达赵显菊,对其投诉决定撤销立案,告知赵显菊如不服该决定的救济途径,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根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并无不当,整个过程未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0个工作日”的程序性规定。虽然蓬江区人社局并未能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但由于该投诉情形并不符合《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条件,对该投诉的处理可不予强制适用前述投诉受理的期限性规定,蓬江区人社局在此情况下先予立案受理并进行调查取证,经立案调查后认定该投诉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后撤销立案,该程序亦无不当,亦未对涉案劳动者赵显菊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至于蓬江区人社局对赵显菊反映的中远公司拖欠奖金投诉的处理问题,赵显菊对该处理情况并未在本案中提出异议,亦未在本案中提出诉讼主张,而蓬江区人社局已在2016年9月1日的调查询问中告知赵显菊可以通过到法院起诉进行解决的救济途径,该处理方式亦无不当。二、关于江门市人社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本案中,江门市人社局复议决定维持蓬江区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故本院在审查蓬江区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涉案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本案中,江门市人社局在收到赵显菊提出的涉案行政复议申请后予以受理并通知各方当事人,认为情况复杂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延长审查期限,对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在审查后认为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在延长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维持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并告知如对该决定不服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江门市人社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并无不当,且赵显菊对江门市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复议决定的程序合法性无异议。赵显菊关于撤销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及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显菊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显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杰华审 判 员  叶银顺人民陪审员  叶秀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惠敏陈凤娇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2、《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经立案调查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撤销立案:(三)投诉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但已经立案的;……投诉案件撤销立案的,应当告知投诉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七十九条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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