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汤贵等诉被告李桐娥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老四,汤艳娟,汤霞,汤贵,桂阳县舂陵江镇铁炉村委会一组,桂阳县舂陵江镇铁炉村委会二组,桂阳县舂陵江镇铁炉村委会三组,桂阳县舂陵江镇铁炉村委会四组,汤启姣,李桐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1511号原告:汤老四,女。原告:汤艳娟,女。原告:汤霞,女。原告:汤贵,男。上列三原告法定代理人:汤老四,女。被告:桂阳县舂陵江镇铁炉村委会一组。负责人:汤志鹏,该组组长。被告:桂阳县舂陵江镇铁炉村委会二组。负责人:汤鼎跃,该组组长。被告:桂阳县舂陵江镇铁炉村委会三组。负责人:汤启舜,该组组长。被告:桂阳县舂陵江镇铁炉村委会四组。负责人:汤代军,该组组长。被告:汤启姣,男。被告:李桐娥,女。原告汤老四、汤艳娟、汤霞、汤贵诉被告桂阳县舂陵江镇铁炉村委会一、二、三、四组及被告汤启姣、李桐娥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被告汤启姣因故意杀害汤四保,被害人汤四保的亲属汤老四、汤艳娟、汤霞、汤贵等人在该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已经向法院提出要求汤启姣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损失293466.27元的诉讼请求,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5)郴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汤启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二、被告人汤启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老四等人丧葬费21946.5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汤老四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汤老四、汤艳娟、汤霞、汤贵等人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湘刑终28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郴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被告人汤启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老四等人丧葬费21946.5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老四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该裁定为终审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汤老四、汤艳娟、汤霞、汤贵向本院提出要求汤启姣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重复起诉,应予驳回对汤启姣的起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本案原告汤老四、汤艳娟、汤霞、汤贵向本院请求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均属于精神损失,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驳回起诉。由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汤老四、汤艳娟、汤霞、汤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夏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