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执10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王磊风与孟州市旭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风,孟州市旭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3执1051号之二申请人王磊风,男,汉族,1988年3月12日出生,住孟州市。被执行人孟州市旭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立明,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孟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8民终1028号,于2017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孟州市旭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州市旭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州市旭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69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原魁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