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3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甘肃江子为民养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江子为民养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科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427号原告:甘肃江子为民养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如永。委托代理人王少雄、徐晨露。被告:上海科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甘肃江子为民养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甘肃江子为民养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项目开发费用42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至2017年4月24日的违约金116000元,并支付2017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时止的违约金;4、依法判令被告在合同解除五日内返还原告提供的项目研发所需全部技术资料,并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保险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6月21日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原告委托被告开发”江子为民养老”软件。整体研发工期为88个工作日,即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完成了付款义务,并积极配合被告进行软件开发的相关事宜,而被告至今未交付软件开发成果,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另根据商业诚信原则,被告应当对合作期间获得的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故原告状诉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上海科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5月6日在上海市虹口区签署了《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合同自2016年5月6日至2018年10月27日在上海履行。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对被告提起的诉讼,应由上海知识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于2016年7月7日在之前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基础上又达成了《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之补充协议》,将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更改为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涉及的标的为软件开发的技术成果,而该技术开发成果截止诉讼前被告并未向原告实际交付,现仍在被告一方,故确定本案的标的所在地为上海,根据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本案应由上海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根据本案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显示,该合同主要涉及软件技术开发,现因软件开发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故本案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上海科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孙玥????????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