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1民初15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东岳联邦置业有限公司与荆锋、耿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岳联邦置业有限公司,荆锋,耿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513号之一原告:山东东岳联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桓台大道2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67720375B法定代表人:李淑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苗,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华,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系本单位职工。被告:荆锋,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耿丹,女,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原告山东东岳联邦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荆锋、耿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岳联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91元,减半收取计4496元,诉讼保全费2992元,由原告山东东岳联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田召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蔷书 记 员 刘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