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小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小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4民初772号原告: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新昌镇永和西大道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09694796XB。法定代表人:李春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曾小锋,男,1984年12月17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原告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小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宜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