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海翠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翠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704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海翠,女,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因涉嫌重婚罪,2017年2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婚罪,2017年7月7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婚犯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翠犯重婚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继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海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海翠与侯玉超于2009年11月20日在河北省新乐市登记结婚,并育有一男一女。2014年9月,李海翠从河北返回南阳,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叶某,二人于2014年9月26日在南阳市卧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11月28日李海翠与侯玉超在河北省新乐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海翠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海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海翠与侯玉超于2009年11月20日在河北省新乐市登记结婚,并育有一男一女。2014年9月,李海翠从河北返回南阳,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叶某,二人于2014年9月26日在南阳市卧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11月28日李海翠与侯玉超在河北省新乐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李海翠的基本情况,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2)唐河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未羁押证明证实2017年2月7日15时许南阳市公安局青华派出所上网的逃犯(在逃人员编号T4113030099992016110004)在唐河��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厅被该局民警抓获;当日被告人李海翠在该局未进行羁押,同日即由青华派出所民警带回处理。(3)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出具的前科查询证实被告人李海翠无前科。(4)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李海翠于2017年2月8日向该局提交离婚证,证号L130184-2016-000941。(5)青华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局民警于2016年11月18日电话(136××××3725)通知李海翠到该局接受讯问,李海翠电话里表示同意但一直未去该局接受讯问、不再接电话,同年11月25日,该局民警持据传证去李海翠位于唐河县祁仪乡前棚村涂庄的娘家传唤李海翠,但李海翠不在家,后一直也未到案,该局于11月30日对李海翠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上网追逃,李海翠于2017年2月7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抓获并移交���局。(6)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向新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李海翠与侯玉超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证实李海翠与侯玉超于2009年11月20日在河北省新乐市登记结婚,2016年11月28日在河北省新乐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7)被害人叶某于2017年4月26日出具的控告书及卧龙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诉讼卷宗(2016)豫1303民初2708号卷宗材料证实李海翠与被害人叶某于2014年9月26日登记结婚,李海翠于2015年1月12日提起诉讼,要求与叶某离婚,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以(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不准原告李海翠与叶某离婚。(8)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向青华分局出具的案件移送函(9)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受案时间为2016年11月7���,立案时间为2016年11月7日。2、证人证言(1)证言叶明立的证言我叫叶明立,男,195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是,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王塘庄村王塘庄71号,现住卧龙区英庄镇王塘庄村5组,务农。我来说说我儿子叶某和他媳妇李海翠的事。2014年9月20日左右的时候,我们庄的王某和一个叫“老林”的男子(不知具体姓名)把李海翠介绍给我儿子叶某,王某和“老林”对我说:李海翠在河北结过婚,后又离婚了。后我们双方在南阳二胶厂对面的御龙大酒店见面,当时女方有李海翠、李海翠的妈(不知道啥名)、李海翠的三姨(不知道啥名),我这方有我、我儿子叶某,还有王某和“老林”,见面后都同意,“老林”提出给李海翠及其妈妈、她三姨买身衣服,当天我家花700元钱给李海翠买身衣服,又花700元给李海翠妈妈和她三姨各买身衣服,2014年9月26日上午李海翠和叶某在卧龙区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证,办完结婚证,我花10800元钱在南阳给李海翠买了三金,当天由“老林”领着李海翠、李海翠的妈妈到我家,“老林”对我说:给李海翠三万元钱结婚时候买东西,给李海翠的妈妈三万元钱用于还别人的账,当天我家里没有多少钱,我家先给李海翠一万元钱,李海翠说她手机坏了,叶某领着李海翠到英庄街又花2000元给李海翠买部手机,当天我家又给“老林”2000元封子钱、给李海翠的三姨3000元封子钱(当天李海翠三姨没有去,让媒人“老林”捎回去了)、给李海翠妈妈500元封子钱、给王某2000元封子钱(一个多月后,王某把这钱退给我了)。2014年9月29日李海翠的哥哥李海龙开车拉着“老林”、李海翠、李海翠的妈妈到我家,我家当着“老林”、李海翠、李海翠妈妈的面又给李海翠20000元用于结婚买东西,当天我在英庄街照相馆门口当着“老林”、李海翠、李海翠的妈妈、我的朋友贾云胜给李海翠的妈妈30000元现金,2014年10月3日李海翠和叶某在卧龙区英庄镇王塘庄村我家举行了结婚仪式,结完婚,李海翠和叶某在家住四天,后叶某就领着李海翠去浙江嘉兴打工去了,在嘉兴住有一个月,李海翠由于来牌和叶某生气回到我家,在我家住有几天,李海翠又回嘉兴找叶某了,后李海翠要去上海打工,叶某不让去,叶某和李海翠打架了,2014年12月31日叶某和李海翠一起回到李海翠娘家,后李海翠就向卧龙区法院提出离婚了。李海翠说感情不和,所以要离婚。“老林”和王某对我说:李海翠以前在河北结过婚,后又离婚了。李海翠和我儿子叶某结婚的时候,她说她在河北已经离婚了,但我没有见过李海翠在河北的���婚手续。后来李海翠提出要和我儿子叶某离婚的时候,我又听说李海翠在河北没有离婚,后我申请卧龙区法院到河北查,卧龙区法院说李海翠以前在河北办理了结婚证,还没有办理离婚手续,我现在要追究李海翠重婚罪。叶某和李海翠之前有过婚姻,但已经离婚了,有离婚证。他们结婚时,李海翠没有向我家带有任何东西,也没有陪送任何东西。李海翠二三十岁,娘家是唐河县祁仪乡前棚村的。(2)证人王某的证言我叫王某,男,195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是,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王塘庄村王塘庄75号,现住卧龙区英庄镇王塘庄村王塘庄5组,务农,我来说说我们庄叶某和其媳妇李海翠的事。2014年秋季的时候,我在南阳二胶厂打工认识一个叫“老林”的男子(不知具体姓名),“老林”对我说:他唐河有个朋友的闺女给河北了,离婚了,你给她找个家;我对“老林”说:我大叔(叶明立)的儿子也离婚了,我说说吧。后我就联系双方在南阳二胶厂对面的御龙大酒店见面,当时女方有李海翠、李海翠的母亲(不知道啥名)、李海翠的三姨(不知道啥名),男方有有我大叔叶明立、叶某,还有我和“老林”,双方见了面后都同意,见面后没过几天都定亲了,定亲的时候,由“老林”领着李海翠、李海翠的母亲、李海翠的三姨到叶某家,当时我没有去,我听说定亲的时候,叶某家给李海翠三万元定亲钱,又给李海翠的母亲三万元钱(不知道是啥钱)。定亲后没过两天,我听说叶某和李海翠在南阳办理了结婚证,2014年10月1日叶某和李海翠在卧龙区英庄镇王塘庄村叶某家举行了结婚仪式,结婚当天叶某家给“老林”2000元封子钱、给李海翠的三姨3000元封子钱、给���2000元封子钱(一个多月后,我把这钱退又给叶某父亲叶明立),结完婚没多长时间,叶某就领着李海翠去浙江打工去了,一俩月后,我听说:叶某和李海翠在浙江生气打架了,后就闹离婚,我听说是李海翠提出离婚的,现在还没有离掉。我听“老林”说:李海翠以前在河北结过婚,后又离婚了。我介绍的时候,我把李海翠在河北结婚、离婚的情况对叶某说过。听说已经离婚了,但我没有见过李海翠在河北的离婚手续。李海翠离婚听说叶某和李海翠在浙江生气打架了。李海翠二三十岁,唐河县人,我与叶某是一个庄的前后邻居,我与李海翠没有啥关系。(3)证人林某的证言我叫林某,男,生于1952年9月11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在没户口,南阳市卧龙区武侯办事处崔庄村兰庄组人,家住南阳市卧龙区武侯办事处崔庄村兰庄组159号。2014年5、6月份,当时我朋友王某跟我说他大叔的儿子叶某想找个媳妇,让我帮忙介绍个对象。后来我跟李海翠的三姨(我只知道姓任,叫啥名字我不知道)聊天的时候说起这个事,李海翠的三姨说她外甥女李海翠离婚了,让我给李海翠找个婆家。后来我和王某就给李海翠和叶某说了媒,2014年9月份的一天(具体哪天我也记不清了),我和叶某的父母亲一起领着李海翠和叶某一起去卧龙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2014年10月1号叶某和李海翠在英庄镇举行了婚礼。我给李海翠说媒之前,听她三姨说过李海翠之前结过婚又离婚了,李海翠跟叶某结婚之前在豫龙酒店也跟我说过她之前在河北结过婚又离了,但是我没有见过李海翠的离婚手续。听说叶某和李海翠生气打架了。我跟双方都没有特殊关系。3、被害人叶某陈述我叫叶某,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是,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王塘庄71号,现住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王塘庄71号,务农,我来向你们反映反映我跟我妻子李海翠结婚又跟我离婚的事。2014年9月22日左右,我父亲叶明立让我回家来他说给我找了个对象,让我回来相亲。随后我就从浙江嘉兴我打工的地方赶回来卧龙区英庄镇我家中,然后在我父亲及媒人的安排下,我第一次在南阳市二胶厂附近的御龙大酒店见到李海翠,我俩见面后就随便聊了下。晚上我回家后,我父亲问我觉得对方咋样,我认为还行。后来我父亲就跟媒人商量我跟李海翠这个事。过了有大概三五天的时间,当时在我家中,两个媒人领着李海翠以及李海翠的三姨,李海翠的母亲跟我父亲及我家人还有我商量我跟李海翠订婚的事,当天我家给了李海翠一共三万块钱礼金,给了李海翠母亲三万元礼金,给���李海翠三姨一个红包,多少钱我不知道。再后来到2014年9月26日,我跟李海翠到卧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当日登记完,我还带着李海翠到金星首饰行购买了一万零八百元的金首饰。2014年10月3号那天,我跟李海翠办了婚礼,办完婚礼后李海翠就跟着我到浙江嘉兴去打工,李海翠在嘉兴跟我待了一个月时间就回来我家,她在我家住了一个月的时间,我哄着她又到嘉兴跟我一起打工,这次她在嘉兴待了半个月的时间,她说她要去上海打工我不同意,她就自己回她娘家了。过了没多长时间,过了2015年元旦,卧龙区人民法院给我打电话说李海翠起诉要跟我离婚,我就赶紧回来处理这个事,我跟李海翠的离婚案一直持续到现在。当时媒人给我父亲说过李海翠离过婚,但是没有说在哪结婚离婚的。李海翠唐河县人,我去过一两次,记不住地名。我跟李海翠结婚后��过夫妻生活。我们没打过架就是吵过架。她提过她在以前结婚的时候有过小孩;她对我说她跟人家离婚了。李海翠跟我结婚,我知道的就是刚才我给你说的一共七万多元彩礼。其他的我不知道。李海翠对我提起离婚诉讼后没有向我家退还彩礼。我们的媒人一个是我们庄的叫王某的,另外一个媒人是李海翠的三姨,还有一个媒人是给王某和她三姨牵线的叫“老林”我跟李海翠没有小孩。4、被告人李海翠的供述和辩解我叫李海翠,女,汉族,生于1989年12月13日,身份证号是,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口所在地是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王塘庄村王塘庄71号,现暂住地址为唐河县宇信凯旋城16号楼2单元28层。我今天是在唐河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的时候,他们说我是逃犯,被他们抓住,后来移交给你们青华派出所了。2008年秋季,我认识了家住河北省新乐市杜固镇杜寺村的侯玉超。后我和侯玉超于2009年11月20日在河北省新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当时办理结婚证的时候,因为我岁数不够,侯玉超家通过关系给我办了个假身份证,把我的岁数改大了,当时岁数咋改的我不清楚。后来我到新乐市民政局签了字才办理的结婚证。结婚证办理之后,一直在侯玉超手里保存。结婚后,我跟侯玉超一起生活了5年多,共同生育一儿一女。后来我跟侯玉超因为生气分开了,分开之后也没有办理离婚手续。2014年五六月份,我三姨任秀梅打电话喊我从外地回来,喊回来之后我通过我三姨任秀梅的介绍,又找了俩男媒人(我不认识,也不知道叫啥名),通过媒人把我介绍给了家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王塘庄村的叶某。后我跟叶某在南阳市卧龙区民政局于2014年9月26日登记办理了结婚证,并于2014年10月1日举行了结婚仪式。结婚���我跟叶某共同生活了三四个月,后来因为叶某打我,我就离开了。2015年1月12日,我去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来法院判决我跟叶某不准离婚。后来大概过了半年时间,我又去南阳市卧龙区法院起诉离婚。叶某告我重婚,后我就去河北省新乐市跟侯玉超离婚,2016年年底,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我跟侯玉超在新乐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离婚证在我现在住的地方放着。我跟侯玉超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跟叶某办理结婚手续是因为我不懂法。跟叶某结婚的时候,我是自愿的。我跟侯玉超办理了结婚手续但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的事,三个媒人、叶某和他父母都知道,是我跟叶某结婚之前告诉他们的。我和侯玉超是2009年11月在河北省新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的。在新乐市婚姻登记所的办理的结婚手续上面的李海翠就是我。是我2016年第二次起���跟叶某离婚,叶某告我重婚之后,我才在2016年11月28日去河北省新乐市民政局跟侯玉超办理的离婚手续,并给我发了离婚证,离婚证现在我已经提交到你们派出所了。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李海翠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翠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海翠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海翠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海翠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海翠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丽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谷君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