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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树雷、陈慧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树雷,陈慧敏,陈晓芳,杨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475号申请执行人赵树雷,男,汉族,住巨野县。被执行人陈慧敏,女,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陈晓芳,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杨学民,男,汉族,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赵树雷与被执行人陈慧敏、陈晓芳、杨学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晓芳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赵树雷车辆维修费、拖车费、停车费、清障费、现场勘查费共计3969.2元。被执行人陈慧敏在本项赔偿范围内与被执行人陈晓芳承担2000元的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杨学民赔偿申请执行人赵树雷车辆维修费、拖车费、停车、清障费、现场勘查费共计656.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慧敏、陈晓芳、杨学民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款项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金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逯俊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