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刑初341号被告人高招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招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2刑初341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招财,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7)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招财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小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智慧、人民陪审员刘跃云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徐金辉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益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招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高招财在互联网上与江西新余的一卖家联系购买了200支飞镖注射器。买到飞镖注射器后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招财驾驶自己的无牌照灰色五菱面包车携带飞镖注射器等工具在宁乡高速公路附近用飞镖注射器射杀10余条狗,连同从他人处收购的几十条狗,一并放在自家冰柜内大部分用于销售。2016年9月下旬,被告人高招财以每斤6元的价格将200斤狗肉销售给丁胜利;2016年9月,被告人高招财以每斤8元的价格将24斤狗肉销售给彭某。2016年9月26日,桃江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依法对被告人高招财的住宅进行检查,在2台冰柜内检查出去毛去内脏狗肉526.9千克,在住宅楼梯下检查出未用飞镖注射器264支,已用飞镖注射器48支;2016年12月8日,桃江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依法对被告人高招财的无牌照灰色五菱面包车进行勘验,在副驾驶斗内勘验出有液体的飞镖注射器19支,在后车厢内勘验出散落的已用飞镖注射器4支。桃江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依法对这些物品进行扣押。经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押的狗肉及带蓝色尾翼飞镖中均含有毒物质氯化琥珀胆碱。案发后,被告人高招财于2016年12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招财在开庭审理中不持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桃江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案财物集中保管收据、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抓获说明、户籍信息;证人丁某、杨某、彭某的证言;被告人高招财的供述;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湖南省公安厅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招财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销售明知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高招财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高招财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招财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招财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高招财的刑期从2017年8月4日至2019年6月27日止。先行羁押的37日已折抵刑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小玲审 判 员 刘智慧人民陪审员 刘跃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金辉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入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携带凶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