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艳芬与山西鑫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芬,山西鑫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张艳芬。被执行人山西鑫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并仲调字第25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艳芬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鑫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鑫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6700.00元和逾期利息及执行费3901.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春生审 判 员 戴海涛代理审判员 李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温梦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