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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贵州有色地质遵义勘测院、遵义鑫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有色地质遵义勘测院,遵义鑫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财保22号申请人:贵州有色地质遵义勘测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61710Y。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夏家湾。法定代表人梁红书,系院长。委托代理人:罗胜文,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遵义鑫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09031677XH。住所: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环城路60号。法定代表人:何霞。申请人贵州有色地质遵义勘测院于2017年8月16日向遵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遵义鑫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及被申请人位于习水县杉王大道旁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东皇生产区职工住房建设项目现有价值80万元的房屋。申请人贵州有色地质遵义勘测院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17年8月17日,遵义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2017年8月18日,申请人贵州有色地质遵义勘测院将保全事项变更为轮候查封遵义鑫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习水县东皇镇杉王中路建设用地(习国用(2014)第0590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遵义鑫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习水县东皇镇杉王中路的建设用地(习国用(2014)第0590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朝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