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蒋永松与曹远祥、乔艮(银)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远祥,蒋永松,乔艮(银)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9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远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永松。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加生,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乔艮(银)树。上诉人曹远祥因与被上诉人蒋永松、原审被告乔艮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9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案定于2017年8月8日下午2:30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开庭前,本院按照曹远祥在上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曹远祥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且也无其他联系方式,导致快递公司多次投递未果,后上诉人曹远祥在规定的开庭时间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后本案又定于2017年8月2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开庭前,本院按照曹远祥在一审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该文书也被曹远祥一审代理人接收,但曹远祥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曹远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44元减半收取1472元,由上诉人曹远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加宽审判员 陈志意审判员 严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阳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