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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8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梁灿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灿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628刑初136号公诉机关富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灿,男,1951年9月8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富宁县人,住富宁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富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7)第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灿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秀秀、盘建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日,富宁县公安局民警在开展“禁种铲毒”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梁灿在自家菜地内种植罂粟,民警随即依法对梁灿所种植的罂粟植株进行铲除并清点,经清点,梁灿种植的罂粟植株总计1100株。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灿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日,富宁县公安局民警在开展“禁种铲毒”工作时发现被告人梁灿在自家菜地内种植罂粟1100株,民警随即依法对梁灿所种植的罂粟植株进行铲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富宁县公安局开展“禁种铲毒”工作中发现,经审查,于2017年3月3日立案进行侦查。2、被告人的户口证明、前科查询、在逃人员网上比对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梁灿的自然身份信息,案发时已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非网上在逃人员。3、查获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到案的过程,经民警对被告人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其身上无伤痕,未携带违禁品。4、富宁县公安局归朝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涉案毒品原植物罂粟是制造毒品的原植物,从罂粟种植、罂粟果实等都可以辨别就是罂粟,群众也都清楚种植罂粟是违法的,当地俗称为大烟,在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及文山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均无此鉴定项目,无法对本案涉案的罂粟进行鉴定,故未进行取样鉴定。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清点笔录及照片、铲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对被告人种植罂粟的现场进行检查,现场位于梁灿家菜地内,民警在现场提取罂粟植株1100株,民警依法对该1100株罂粟植株进行扣押后铲除。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梁灿对其种植罂粟的地点进行辨认。7、证人李某(归朝村民委郎落小组组长)的证言,证实其接到民警电话询问发现种植罂粟的地块是否是郎落小组的,其到现场后发现是本小组村民梁灿在普厅河边自家地内种植罂粟,经清点,被告人共种植了1100株。8、证人梁某(系被告人的儿子)的证言,证实其经常在外务工,其不清楚父亲种植罂粟的事。9、被告人梁灿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于2017年1月份在自家地里种植罂粟1100株,种植的目的是为了自己下火锅食用,未进行出售,罂粟的种子是其弟妹从街上买来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被告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灿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和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灿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公安机关铲除的1100株罂粟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赖锦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