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14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朝波与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宝房(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朝波,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宝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4436号原告:郭朝波,男,1964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炜,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霞,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高武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裴洪强。被告:上海宝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史学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金城。原告郭朝波与被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宝房(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朝波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梦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