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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3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新昌县龙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龙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859号原告:新昌县龙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89M5GX4),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南门外100号52幢。法定代表人:石军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566975667M),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南岩路542号。法定代表人:林岩永。原告新昌县龙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兆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