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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3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寿总与章光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寿总,章光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3955号原告:周寿总,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章光北,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周寿总与被告章光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周寿总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寿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9元,减半收取计835元,由原告周寿总负担。审判员  金赛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瞿柯彬永嘉���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