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执4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龚正跃、义乌市摩根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正跃,义乌市摩根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579号申请执行人龚正跃,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义乌市摩根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路1688号。法定代表人楼恒兴。本院在执行龚正跃与义乌市摩根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2017)浙0782执457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黄 楠执 行 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龚英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