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新华与柳启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新华,柳启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878号申请执行人高新华。被执行人柳启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新华与被执行人柳启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6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柳启敏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新华自愿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