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敏与张华、陈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张华,陈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1民初804号原告:杨敏,女,生于1976年3月13日,住洛南县。被告:张华,男,生于1979年9月18日,住洛南县。被告:陈莉,女,生于1983年12月2日,住洛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敏与被告张华、陈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敏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莉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敏撤回对被告陈莉的起诉。审判员 冀小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书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