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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5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任长香与被告程志银、关庭美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长香,程志银,关庭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5民初215号原告:任长香,女。被告:程志银,男。被告:关庭美,男。原告任长香与被告程志银、关庭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任长香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长香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长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0元,减半收取计70.00元,由原告任长香负担。审 判 员  靳 雷人民陪审员  王志萍人民陪审员  曹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新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