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执16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占洪、祖桂珍、耿文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占洪,祖桂珍,耿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16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占洪,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祖桂珍,女,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耿文海,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占洪、祖桂珍、耿文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陈占洪、祖桂珍、耿文海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6月24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扣划被执行人祖桂珍、陈占洪银行存款4772.71元,于2017年6月28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别扣划被执行人祖桂珍银行存款303.69元、陈占洪303.16元,于2017年7月21日在农村商业银行扣划被执行人陈占洪银行存款1149元。执行标的额为19601.00元,经法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平商初字第694号案件的执行。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两年)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卫东审判员 魏晓宁审判员 薛安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方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