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潘砚玲、诸城市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砚玲,诸城市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58—2号申请执行人:潘砚玲,女,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诸城。被执行人:诸城市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聚金园小区商业沿街房。法定代表人:祝培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潘砚玲与被执行人诸城市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1844.04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作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实施司法拘留的决定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马春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