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2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邵东县两市镇新现代汽车修理厂与罗宗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东县两市镇新现代汽车修理厂,罗宗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935号原告邵东县两市镇新现代汽车修理厂,经营场所:邵东县两市镇湖北路5-6号,经营者李林林。被告罗宗求,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东县两市镇新现代汽车修理厂与被告罗宗求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东县两市镇新现代汽车修理厂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东县两市镇新现代汽车修理厂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东县两市镇新现代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邵东县两市镇新现代汽车修理厂负担。审 判 员 姜俊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康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