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冯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冯某,冯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853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冯某2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冯某、冯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冯某、冯某2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2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冯某2、冯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借款本息合计145万元,此款于2017年7月27日给付50万元(款汇入黄陂法院案件款账户),2017年8月11日前给付95万元(款汇入黄陂法院案件款账户)。2017年8月20日,被执行人已按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现已全部受偿并书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因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已得到实现,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