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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余国昌、余志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国昌,余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807号申请执行人:余国昌,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余志江,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2694号余国昌与余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712.50元、执行费650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