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姚昌培与四川省乐至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昌培,四川省乐至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718号原告:姚昌培,男,1976年8月12日生。被告:四川省乐至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二环路**号。法定代表人:杨秀刚,公司总经理。原告姚昌培与被告四川省乐至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姚昌培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昌培撤诉。案件受理费1863元,由原告姚昌培负担。审判员 舒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