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13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怀明、林桂红等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街道新春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明,林桂红,王友娟,王友玲,王文龙,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街道新春村村民委员会,林胜利,林顺兴,朱贤英,林赶生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354号之一原告:王怀明,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原告:林桂红,女,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原告:王友娟,女,199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原告:王友玲,女,199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原告:王文龙,男,199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汉英,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街道新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街新春村。主要负责人:林大刚,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军,男,该村委会副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红林,湖北兼爱利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林胜利,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第三人:林顺兴,男,194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第三人:朱贤英,女,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第三人:林赶生,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胜利,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王怀明、林桂红、王友娟、王友玲、王文龙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街道新春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林胜利、林顺兴、朱贤英、林赶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怀明、林桂红、王友娟、王友玲、王文龙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怀明、林桂红、王友娟、王友玲、王文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明、林桂红、王友娟、王友玲、王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8元,由原告王怀明、林桂红、王友娟、王友玲、王文龙负担。审 判 长 吴 边人民陪审员 赵 红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羽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