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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9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华泉诉杜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泉,杜永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9498号申请执行人李华泉,男,汉族,1970年9月19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杜永康,男,汉族,1991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李华泉诉杜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6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6)豫0105执949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杜永康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二七路200号1号楼11层03号的房产。现因案件已执结,对上述房产的查封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永康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二七路200号1号楼11层03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谷永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