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9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建洋与方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建洋,方燕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9580号原告:钱建洋,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方燕芬,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建洋诉被告方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建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钱建洋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杜小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庾寒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