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5民初4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杜岳飞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岳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4279号原告杜岳飞,男,汉族,1984年9月26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乡白土窑村*组,身份证号:4103291984********。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风,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现峰,男,汉族,1979年3月4日生,住登封市东华镇马寺庄村**组,身份证号:4101851979********。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估价费、施救费、停车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10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杜岳飞诉被告王现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现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杜岳飞估价费、施救费、停车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109元。一、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现峰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书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