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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宇成与单广浩、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成,单广浩,李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068号原告:宇成,男,1972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单广浩,男,197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李海,男,1969年7月13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马敬海,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宇成与被告单广浩、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宇成于2017年8月22日申请撤回对李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宇成自愿撤回对李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宇成撤回对李海的起诉。审 判 长  陈家燕人民陪审员  吴至美人民陪审员  章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