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宇成与单广浩、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成,单广浩,李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068号原告:宇成,男,1972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单广浩,男,197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李海,男,1969年7月13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马敬海,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宇成与被告单广浩、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宇成于2017年8月22日申请撤回对李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宇成自愿撤回对李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宇成撤回对李海的起诉。审 判 长 陈家燕人民陪审员 吴至美人民陪审员 章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