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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3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勤树、马加苗等与叶德平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勤树,马加苗,马加程,叶德平,陈如剑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3760号原告:徐勤树,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马加苗,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马加程,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来富,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德平,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陈如剑,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徐勤树、马加苗、马加程与被告叶德平、陈如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叶德平、陈如剑支付给原告运输费8705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3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2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变更诉请1为:被告叶德平、陈如剑支付给原告运输费87052元。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原告徐勤树、马加苗、马加程为被告叶德平、陈如剑运输沙石,经结算,二被告共欠三原告运输款127052元,于2017年1月23日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在古历正月内付清所欠款项。后经三原告催讨,二被告已付运输款40000元,尚欠运输款87052元一直未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叶德平、陈如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徐勤树、马加苗、马加程运输款87052元。如果被告叶德平、陈如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被告叶德平、陈如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王爱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许佳佳 微信公众号“”